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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牛、羊胚胎移植妊娠率的方法复审案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提高牛、羊胚胎移植妊娠率的方法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大学
申请号:200710121136.8
申请日:2007年8月30日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
        不涉及对生物体创伤性或介入性的处置方法,不属于人体或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并且如果其可在产业上使用,能起到积极效果,则技术方案具备实用性。
一、案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09年06月12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申请人(以下称请求人)对驳回决定不服,于2009年8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其中《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2节审查急转中给出了六种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形,即无再现性、违背自然规律、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无积极效果、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胜利参数的方法。
        驳回决定认为原权利要求1~8包含非治疗目的的介入性处置的外科手术方法,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0年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涉及IFN-tau在移植液或缓释液微胶囊中的应用,移植液或缓释微胶囊的组成等,并不涉及对生物体介入性的处置,不属于人体或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且这些技术方案能够在产业上使用,并能起到提高牛、羊胚胎移植妊娠率的积极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6月12日对本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决定的审查文本基础上继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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