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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冬枣果实细菌性贮藏病害的方法复审案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治冬枣果实细菌性贮藏病害的方法
复审请求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研究所
申请号:200510011267.1
申请日:2005年1月27日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同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也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区别文件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一、案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08年5月9日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申请人(以下称请求人)对驳回决定不服,于2008年8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在前置审查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仍坚持驳回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申请涉及一种减少冬枣果实细菌性贮藏病害的方法,用以解决冬枣保鲜能力差,易发生各种细菌性病害的问题。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速冻保鲜红枣的加工工艺,在其工艺流程中包含了浸泡涂层(添加剂含量0.02~0.03%溶液)的步骤,其中添加剂配方比例为:山梨酸钾25%、富马酸8%、丙酸12%、磷酸钙1%、葡萄糖酸内旨16%、水份38%。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用于防治冬枣果实细菌性采后病害的方法,而对比文件1是保鲜红枣的加工工艺;2)权利要求1限定的酸性溶液pH值为2~3,而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其添加剂溶液的pH值;3)权利要求1限定的浸泡时间为5~10分钟,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浸泡时间;4)权利要求1限定的酸性溶液选自苹果酸、柠檬酸、乙酸、草酸中的一种或多种,而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酸性物质为富马酸和丙酸。
        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针对红枣采后的上述细菌性病害提出专门的处理工艺,仅在速冻保鲜过程中使用了添加剂溶液对红枣浸泡涂层,其公开的浸泡溶液添加剂中使pH值下降的主要成分为丙酸和,但这两种成分在添加剂中的总含量仅占到20%,且浸泡红枣的添加剂溶液中添加剂的含量为0.02~0.03%,则丙酸和富马酸的实际使用含量为0.004~0.006%,其pH值应当并不接近本申请的pH值。对比文件1中也并没有针对红枣的细菌性病害公开浸泡时间。
        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采用pH值为2~3的酸性溶液浸泡冬枣,也没有公开浸泡时间,而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也没有相关的技术启示,因此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而本发明采用了该技术方案解决了冬枣保鲜能力差,易发生假单胞杆菌、黄单胞杆菌和欧氏杆菌等病原细菌侵害而导致腐烂的技术问题,并改善了口感。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5月9日对本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实质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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