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路浩资讯 > 路浩案例
破玻璃作用装置无效案

发明创造名称:破玻璃作用装置
专利权人:四川华川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胜杰、郝瑞刚 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专利号:ZL201120076985.8
申请日:2011年3月22日
授权公告日:2011年11月2日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一、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为:
        l、破玻璃作用装置,其特征在于:由气缸、气体发生器、药室、撞击冲头、剪切销、泄压孔和止动位置孔构成,气缸内为药室,剪切销设于气缸中部的内腔壁上,将药室分为压力腔和泻压腔,活塞式撞击冲头的底座平面位于压力腔内,其冲头位于泻压腔并朝向气缸底部,泻压孔贯通泻压腔和外部大气,其轴心线与气缸底部平面的夹角为45°-80°,气缸底部设有止动位置孔,止动位置孔的内径小于撞击冲头的底座外径,压力腔的开口端安装有气体发生器,气体发生器的出气口设于压力腔内。
        2、…。3、…。4、…。
二、决定的理由
        合议组认为,证据l中通过击针与壳体的过盈配合或击针外周装配密封圈来定位的方式,使击针移动的整个过程始终都存在过盈的摩擦配合,不具有瞬时释放力的作用。而本专利中通过剪切销在定位撞击冲头的同时,可有效地控制撞击冲头的瞬时释放力,使药剂充分燃烧,以而使破玻璃时启动动能大,冲击速度快,并且可根据对破碎玻璃强度需求的不同,选用不同尺寸的剪切销,虽然剪切销是机械领域中常用的一种紧固件,但将剪切销应用于该玻璃破碎装置,使破玻璃装置的撞击冲头获得了启动动能大,冲击速度快的效果,这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的。
        证据5中的剪切销用于油气井的射孔装置,其剪切销是在投放棒20的机械撞击后剪断,从而释放锁柱,也就是说剪切销仅对锁柱限位。而本专利中采用剪切销定位撞击冲头,剪切销在引爆气体的冲击下剪断,其可有效地控制撞击冲头的瞬间释放力,使药剂充分燃烧。由于证据5中剪切销与本专利中剪切销的作用不同,故证据5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将油气井领域的剪切销应用于公共交通载客工具的破玻璃装置中,使气体发生器的药剂充分燃烧,从而获得破玻璃时启动动能大,冲击速度快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在破玻璃装置中,采用剪切销定位撞击冲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证据5没有给出将油气井领域的剪切销应用于公共交通载客工具的破玻璃装置中,使气体发生器的药剂充分燃烧的技术启示,同时,在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4中也未公开关于剪切销的技术特征,而在本专利的破玻璃装置中,至少由于采用了剪切销定位撞击冲头的方式,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获得破玻璃时启动动能大,冲击速度快的技术效果。并且通过泄压控与撞击冲头的协同动作,使撞击冲头在撞碎玻璃后,利用泻出的气体再次冲击已破碎的玻璃,达到完全破碎玻璃的效果。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第201120076985.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分享到微博

×
打开微信“扫一扫”,打开网页后点击屏幕右上角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