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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美专利法中的新颖性宽限期

李新娜  路浩知识产权联盟 

为了使申请人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完善而提交专利申请,同时促使专利技术尽早为公众所知并最终进入公共领域、促进专利技术的传播并促进其他人在此发明基础上进一步的发明创造,一些国家的专利法规定有宽限期,但各国的宽限期是不同的,主要不同点在于:时间长度不同、允许的披露主体不同、披露方式不同等。下面以中美两国的宽限期为例来进行分析。

   在中国,除中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之外,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方式的公开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而在美国,允许申请人在首次公开该发明内容的1年之内保留专利申请权,也就是说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自己进行的公开行为,或者直接、间接源自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的公开行为在1年之内不会影响其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对比两者:

   第一,宽限期的时间长度不同:中国的宽限期是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六个月之内;美国的宽限期是实际申请日之前1年之内。较长的宽限期能够使申请人有充分的时间完善发明创造、考虑是否提交专利申请以促使专利技术尽早进入公共领域来促进专利技术的传播,但同时也可能延迟其他人在此发明基础上做进一步的发明创造或导致其他人的重复发明创造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第二,允许的披露主体不同:中国允许的披露主体分以下两种情况: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情况下披露主体是申请人;在他人的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况下披露主体是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人。而美国允许的披露主体是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

   第三,披露方式不同:中国的披露方式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发表、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美国的披露方式是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自己进行的公开行为,例如,专利、公开出版物、公开使用、销售或者其它方式的公开,或者直接、间接源自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的公开行为。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和美国的最新专利法中,他人在宽限期内的独立发明专利申请对本申请的新颖性的影响是相同的,即都会影响本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而在美国最近一次修改专利法之前的专利法中,他人在宽限期内的独立发明专利申请不会影响本申请的新颖性。

   由此可知,美国专利法中的宽限期的适用范围较宽,而中国专利法中的宽限期的适用范围则较窄。因此,在考虑提交专利申请时,需充分考虑各国宽限期的不同以提高专利申请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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