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盟普通法院裁定,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瓶子形状不具有显著性,不予注册为商标。法院总结道:“只有当一个标识与行业习惯或常规完全不同,并且因此能够实现其指引来源的功能,该标识才具有显著性特征。”http://www.ipr.gov.cn/article/gjxw/ajzz/sbzjzz/201604/18887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