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在中国领域以外形成的证据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 (1)该证据是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如从专利局获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者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 (2)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 (3)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