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的简称,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最初的成员国为11个,2012年成员国达到170多个,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其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但由于各成员国间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别,巴黎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而是以各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因此它没有排除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
       公约在尊重各成员的国内立法的同时,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几个基本原则,以协调各成员国的立法,使之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照巴黎公约,直接向巴黎公约的其他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我们推荐的方式是,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获得中国申请的申请日,再以其作为优先权日,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所需国家(或地区)提出专利申请。
       巴黎公约途径的优点是迅速快捷、申请国家少时费用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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