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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诉讼

专利诉讼是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与专利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各种诉讼的总称。专利诉讼有狭义和广义理解的区分,狭义的专利诉讼指专利权被授予后,涉及有关以专利权为标的的诉讼活动;广义的专利诉讼还可以包括在专利申请阶段涉及的申请权归属的诉讼、申请专利的技术因许可实施而引起的诉讼、发明人身份确定的诉讼、专利申请在审批阶段所发生的是否能授予专利权的诉讼以及专利权被授予前所发生的涉及专利申请人以及相关权利人权益的诉讼等。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无效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行政诉讼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①对形式审查阶段驳回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的复审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②对实质审查阶段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2)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审查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①专利权人作为原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②无效宣告请求人作为原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宣告专利权有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③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分别作为原告,均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专利权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3)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无效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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