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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带你了解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程序中各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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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陆续加入马德里联盟组织(自2019年12月马来西亚的最新加入,马德里联盟共有106个成员,覆盖122个国家),加之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省钱省事的优势,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选择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向境外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同时,国外企业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中国请求注册保护的申请量也在持续增长。国内外企业在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进行接触与了解的过程中,不乏遇到其程序中出现的各种时间点,诸如国际注册日、国际公告日等,企业应该如何处理马德里国际注册程序中出现的各种时间点呢?对此,小编通过此文就一些常见并常用的时间点进行总结,仅供参考和交流学习。


1 原属局实际收到国际注册申请的日期

(Date of receipt of the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by the Office oforigin)


即原属局实际收到申请人递交的国际注册申请的日期,该日期是确定“国际注册日Date of the registration”的依据。如果原属局在实际收到国际注册申请后2个月内将该申请转达至国际局,则原属局实际收到申请的日期即是“国际注册日Date of the registration”。如果原属局在实际收到申请2个月之后将该申请转达至国际局,则国际局实际收到申请的日期即是“国际注册日Date of the registration”。 


● 举例


中国商标局(原属局)于2019年1月5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若中国商标局于2019年3月5日或之前(收文日起2个月内)将该国际注册申请转达至国际局,则2019年1月5日将成为“国际注册日Date of the registration”。若中国商标局于2019年3月5日之后(收文日起2个月后),例如于2019年3月20日将该国际注册申请转达至国际局,则2019年3月20日将成为“国际注册日Date of the registration”。


02 国际注册日

(Date of the registration)


国际注册日通常为原属局收到国际注册申请的日期,但是,如果原属局收到(或被视为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国际局未收到国际申请,则国际注册日是国际局实际收到申请的日期。国际注册日并不是商标在各缔约方取得注册的日期,其效力仅相当于在各缔约方的申请日。国际注册程序中涉及的以下事项须以国际注册日为依据:


1、国际注册在各指定缔约方(包括后期指定的缔约方)有效期

国际注册有效期10年,从国际注册日起算,每10年一续展。


● 举例


国际注册日2019年1月5日,则该国际注册在全部指定核准保护的缔约方的有效期截止于2029年1月5日。续展可于注册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或后6个月宽展期内申请续展。


2、声明优先权

若国际注册日处于任何要求的优先权日期起的6个月内,则优先权要求有效。反之,若国际注册日晚于任何要求的优先权日期6个月以上,则优先权要求将丧失。


● 举例


优先权日期为2019年1月5日,声明优先权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7月5日,那么最终确定的国际注册日不可晚于2019年7月5日,否则优先权要求丧失。优先权能否保留取决于申请人递交声明有该优先权的国际注册申请的日期、以及主管局自收到国际注册申请至将该国际注册转达至国际局的周期。


3、五年“中心打击”期

从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国际注册给予的保护依附于在原属局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如果在该5年期内或者因该5年期内启动的程序,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产生的注册被注销、放弃、撤销、宣告无效或失效,或者基础申请被终局决定驳回或被撤回,在结果所影响的范围内,不得再要求国际注册给予保护,换言之,国际注册在所有受保护的国家将失去效力。5年依附期结束时,国际注册即独立于基础商标。


● 举例


国际注册日为2019年1月5日,则5年依附期截止于2024年1月5日。若基础申请在2024年1月5日之前被终局决定驳回,那么基于该申请递交的国际注册在各指定缔约国所影响的范围内的注册保护将随之失效。


4、在部分缔约方提交强制商标使用证据或使用声明


● 举例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规定马德里延伸至菲律宾的注册商标,注册人须在国际注册日起3年内提交第一次使用声明及证据。


【注】并不是所有强制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使用声明的缔约方都是以国际注册日起算提交日期。例如:通过马德里延伸至美国的注册商标,注册人须在美国注册日起第5~6年间提交第一次使用证据及声明。



03国际公告日

(Publication date)


即国际局将国际注册发布在《国际公告》“The WIPO Gazette of International Marks”上的日期,是部分缔约方(例如:中国、德国、奥地利、斯洛伐克等)确定异议提起日期的依据。


● 举例


指定中国、德国、斯洛伐克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异议期为国际公告之日次月1日起3个月。指定法国、罗马尼亚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异议期为国际公告之日起2个月。


【注】并不是所有缔约方都是以国际公告日为异议期计算依据。部分缔约方(例如: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是以在本国重新公告的日期作为异议期计算依据,部分缔约方(例如:阿塞拜疆、土库曼斯坦等)是以临时驳回通知签发日或收到日作为异议期计算依据,甚至部分缔约方(例如: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并无异议程序。马德里各缔约方之间对异议公告期的规定及计算方式差别很大,须根据各缔约方各自对于异议的单独规定确定异议期限。


04 国际通知日

(Date of recording (date of notification from which the time limitto notify the refusal starts)

 

即国际局将国际注册申请或后期指定申请通知每个指定要求保护的缔约方的日期,国际注册程序中涉及的以下事项须以国际通知日为依据:


1、各指定缔约方下发临时驳回通知的期限

自国际局通知日起的12个月或18个月内,各被指定缔约方有权在《协定》或《议定书》规定的时限内驳回保护。未在有关时限内通知国际局驳回的,商标在各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与商标在该缔约方主管局取得注册相同。


2、部分缔约国(例如:中国)三年/五年不使用撤销、无效宣告/争议提起日计算依据


● 举例


申请撤销延伸至中国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申请宣告无效延伸至中国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依照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依照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注】并不是所有缔约方都是以国际通知日作为撤销、无效宣告或争议的计算依据。根据各缔约方对于此类程序的不同规定,相应的提起日规定大有不同,须根据各缔约方各自对于相关程序时限的单独规定确定相应期限。


05 驳回通知日

(Date on which the notification was sent to WIPO(Date of receipt by WIPO)/Date ofnotification by WIPO to the holder)

 

即各缔约方将驳回意见通知到国际局(国际局收到驳回通知)以及国际局将驳回意见转达到注册人的日期,该日期是注册人就部分缔约方下发的驳回意见进行答复的期限的依据。

 

1、驳回通知转达至国际局的日期(国际局收到驳回通知的日期)Date on which the notification was sent to WIPO(Date of receipt by WIPO):部分缔约方(例如:美国、俄罗斯等)的驳回答复期限,是从该日期起算。

 

2、国际局将驳回通知到商标注册人的日期Dateof notification by WIPO to the holder:部分缔约方(例如:中国、印度、莫桑比克、蒙古等)的驳回答复期限,是从该日期起算。

 

【注】并不是所有缔约方都是以上述两个时间点计算答复驳回的期限。根据各缔约方对驳回程序的不同规定,相应的答复期限规定大有不同。例如:日本和韩国驳回答复期是从驳回声明日起算,菲律宾驳回答复期是从驳回签发日起算,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会在驳回通知中明确答复的最终期限。因此,注册人应根据各缔约方各自对于驳回答复期限的单独规定确定答复期限,通常各缔约方签发的驳回通知中均会列明答复期限或答复期限的计算方式。


06 后期指定日/后期指定国际公告日/后期指定通知日

(Dateof subsequent designation/ Publication date / Date of recording (date ofnotification from which the time limit to notify the refusal starts) )

 

1、后期指定日

若后期指定由注册人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的,后期指定日则为国际局收到申请的日期。若后期指定是由注册人由原属局向国际局提交的,后期指定日通常为原属局收到申请的日期,但是,如果原属局收到(或被视为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国际局未收到申请,则后期指定日是国际局实际收到申请的日期。后期指定日的效力等同于在后期指定中要求保护的各缔约方的申请日。


国际注册商标在后期指定的缔约方的有效期仍从最初的国际注册日起算(而非从后期指定日起算),故后期指定日实际上决定了国际注册商标在后期指定的缔约方剩余的保护期。


● 举例


1件国际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缔约方为美国,国际注册日为2015年1月5日,之后注册人在该国际注册基础上申请后期指定延伸保护至韩国,后期指定日为2020年1月5日,那么该国际注册商标在韩国的注册与在美国注册于同一天2025年1月5号届满,相当于该国际注册后期指定在韩国的注册仅能获得5年的保护期。


2、后期指定国际公告日/ 后期指定通知日

后期指定国际公告日和后期指定通知日的作用类似于国际注册通知日和国际公告日,即后期指定国际公告日是部分缔约方(例如:中国、德国、奥地利等)确定异议提起日期的依据,后期指定通知日是各指定缔约方下发临时驳回通知的期限、不使用撤销、无效提起日的计算依据。

 

通过以上整理可见,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程序中出现的各个时间点均有各自非常重要的作用及意义。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被国内外企业越发广泛使用的大背景下,企业对马德里程序中涉及的各个时间点进行区分和了解尤为重要。准确关注并应用各个时间点,有助于企业更好地使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并对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获得的境外商标注册进行更好的维护,同时企业能更为主动和有效地应对商标境外抢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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