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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之疫情期间知识产权事务应对系列二弹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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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新冠肺炎COVID-19的影响,日本特许厅(JPO)继4月3日发布了《关于新冠病毒疫情期间的相关手续办理事宜》的通知后,于4月24日又追加发布了因不可归责事由及正当理由而进行救济的相关应对措施。

具体内容如下:
1
可被认可的救济手续

(1)不可归责事由的救济
具体请参照4月3日发布的《关于新冠病毒疫情期间的相关手续办理事宜》的【(2)关于法定期间】中关于【<1>可在14天内进行救济的手续】的相关规定。

在所列手续可办理后的14天内完成相关手续。【 外国申请人可在2个月内;(根据改正前《特许法》第67条之2之2之1款规定的,外国申请人须在1个月内)】。

但仅限在规定期间过后的6个月内进行。(对于申请延长专利权期限,在规定期间过后的9个月内;对于根据改正前《特许法》第67条之2之2之1款规定,在规定期间过后的2个月内;对于提交关于适用国际发明(或外观)申请中新颖性丧失的例外规定的证明文件,在规定期间过后的7个月内)。

(2)正当理由的救济

具体请参照4月3日发布的《关于新冠病毒疫情期间的相关手续办理事宜》的【(2)关于法定期间】中关于【<2>可在2个月内进行救济的手续】的相关规定。

在所列手续可办理后的2个月内完成相关手续。但仅限在指定期限过后的1年以内进行办理。

(对于商标权续展申请须在指定期限过后6个月内)。


2
申请方法

(1)不可归责事由的救济

在书面申请书上勾选【其他】或者在申诉书的【申诉内容】栏中记载相关理由。

(2)正当理由的救济

提交【恢复理由书】。(可在官方下载)

3
期限内无法完成手续的事由举例

● 申请人或代理师等因感染新冠肺炎而无法办理手续的情形。
● 因出现新冠肺炎感染者导致申请人或代理师等的办公场所封闭,而无法办理手续的情形。
● 受新冠肺炎影响,申请人或代理师等因其居住地的所在政府发布的流通限制命令或要求而采取居家办公等无法正常办公的措施,并因此无法办理手续的情形等。

4
关于证据文件

仅因受新冠肺炎影响而导致无法办理手续的情形下,可不必提交证据。

5
救济的判断

针对超过期限而无法办理的手续,除通过该手续期限难以判断其确因新冠肺炎影响所导致无法办理的情形外,如明确记载因新冠肺炎影响之事由进行救济,目前均可被认可。
 
详细信息及相关法条请参照文后链接,如对相关规定或法律条文存疑,欢迎随时咨询我司。

 

路浩日本专线:010-62113695

E-mail:int@cnkip.com
 
信息来源:日本特许厅(JPO)

https://www.jpo.go.jp/news/koho/saigai/covid19_tetsuzuki_kyusa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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