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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运用分案申请制度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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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分案申请制度是一个有利于专利申请人改善专利布局效果的法定规则,原则上适用于所有专利申请人。如何有效进行专利分案申请使申请人的权益最大化,本文拟结合实际案例从分案申请的法律基础、分案申请的时机、分案申请的应用策略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分案申请的类型与法律基础


在分案申请的操作实践中,通常根据行为发起者的动机分为被动分案申请和主动分案申请。


1、被动分案申请是指:当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之间存在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一性缺陷时,申请人为了克服该缺陷被动提出分案申请。

被动分案申请的法律依据来自于《专利法》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2主动分案申请是指,根据申请人的意愿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主动提出的分案申请。

主动分案申请的法律依据来自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基于上述法条可以理解为:一件专利申请如果包含多个发明创造,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母案主动拆分成多个专利申请进行分案申请。主动分案申请不拘泥于母案申请是否确实存在单一性缺陷,即使母案申请中的所有技术方案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并不存在单一性问题,也可尝试进行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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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申请的时机与应当满足的要求


1、分案申请的时机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对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进行了规定: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基于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可以理解分案申请的递交满足以下条件,一件专利申请如果包含多个发明创造的,如果该专利申请在专利授权通知书下发后的两个月期限届满前,或者该专利申请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或者复审期间,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均可拆分成多个专利申请提出分案申请。也就是说,分案申请的提出应当在母案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一旦母案超过办登期限、或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且未恢复,就不再被允许进行分案。


2、分案申请的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专利申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第3.2规定了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其中: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


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


关于“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的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分案后的说明书,无论相对于母案而言是增加还是删除部分内容,都要注意不可改变申请日当日母案所描述技术方案的法律事实,否则这种分案方式都有可能导致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而违法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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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通阶段主动分案申请的目的和策略


1、增加新的保护主题
在答复审查意见过程中,如果申请人希望把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主题补加入原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中,作为一个新的技术方案形成独立权利要求,但此时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假如在该阶段补入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会认为该修改不是针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做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而不予接受。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分案申请,在分案申请中增加对拟增加保护主题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这种情形通常是通过分案申请弥补撰写时权利要求布局不全面的疏漏。

 案例1


申请文件说明书记载了一个具有新创性的装置A,在装置A中增加两个改进部件a和b,得到具有自动降温功能的装置B,在装置B中增加一个部件c,得到具有自动降温功能和抗压能力的装置C。母案权利要求请求保护装置C,未涉及装置A和B。在答通阶段申请人希望对装置A和B也进行专利保护时,可通过分案申请的方式,实现对装置A和/或B的保护主张。

2、尽快获得授权

答通阶段,审查员指出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相关法条规定,默认部分权利要求具有可授权前景,若坚持不放弃审查员认为不具有可授权性的部分权利要求,而选择与审查员通过意见陈述的方式进行争辩,无疑会延长审查时间,使结案周期变长,甚至走向驳回的结果。此时申请人不妨可以选择删除那些审查员不认可的权利要求,保留审查员默认有授权前景的权利要求,从而能够尽快获得授权。对于删除的部分权利要求,可利用主动提交分案申请的方式以争取得到再次审查的机会。

 案例2


母案专利申请包括10项权利要求,审查员在一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而其他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这时申请人在答复一通时可以放弃权利要求10,而保留审查员未否定授权可能的权利要求1~9,从而获得尽快授权。对于放弃的独立权利要求10,申请人可以另外提出分案申请,在分案申请的后续实质审查答通阶段,争辩其具有专利性的详细理由。这样申请人一方面可以尽快获得权利授权,另一方面可以争取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

3、扩大保护范围

答通阶段,若申请人对母案的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不满意,也可通过分案申请的方式,在子案的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一个较大的范围。

 案例3


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合适的解决方案是通过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限定到说明书实施例的具体范围,这么做虽然能克服审查意见指出的不支持的缺陷,但无疑会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获得尽快授权,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上述限定至实施例技术方案的修改,对于放弃的原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可以提请分案申请,消除非必要技术特征,以寻求再一次获得审查并争取授权的机会。

4、增加专利申请数量

申请人基于不同的目的或专利布局的需求,希望增加专利申请的数量,都可以通过主动提出分案申请的方式以满足需求。但要注意,分案申请与母案相比,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有差别的,不能完全相同。

 案例4


母案的权利要求为: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包括部件A,模块B,模块C。

分案申请撰写的权利要求可以为:

1、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包括部件A。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模块B。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模块C。

5、克服说明书中记载的瑕疵

说明书中记载的部分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公开不充分,可以通过主动提出分案申请的方式,将说明书中记载的公开不充分的特征或部分技术方案删除,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以获得一次新的审查机会。

 案例5


权利要求保护一种产品,特征部分以产品的结构对其进行了限定。说明书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制备该产品的方法,但采用该方法明显缺少一些技术参数使得不能清楚如何制备得到请求保护的产品。说明书同时也对该产品的结构进行了充分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根据产品的结构推测使用具体的某种方法能够制备获得该产品。审查意见指出,由于实施例中方法记载公开不充分。此时,可主动提出分案申请,在分案申请说明书中删除实施例中记载的错误方法,通过分案申请来维持原案的客观真实性,从而争取再一次审查获得授权。

6、延长审查周期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商业的运作需要,拖延审查时间,延长审查周期,以延长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时间。
例如,对于一些在答通阶段预测授权前景不乐观的专利申请,考虑到技术方案本身具有较大的市场应用前景,可以通过进行分案申请,拖延审查时间,延迟结案以达到迷惑竞争对手的目的,使竞争对手不敢轻易尝试将类似的技术投放市场,或者为申请人参与商业谈判增加谈判的筹码等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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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阶段主动分案申请的目的和策略


专利申请收到驳回通知书后,申请人除了选择提请复审这一救济途径外,还可选择主动分案申请的方式争取授权机会。

1、增加新的权利要求

专利申请已收到驳回决定,如果说明书中确实有值得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慎被母案中的权利要求遗漏,可以采用分案申请的手段,让这些潜藏在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变成权利要求,重获新生。

 案例6


母案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详细记载了采用一种新的装置通过具体的技术方法获得了一个产品。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该装置,以及该装置制得的产品,未涉及方法。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装置和产品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授权法条的规定而不予授权。申请人认为说明书中记载的利用装置制备产品的方法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被提及,并且该方法融入了与常规方法不同的技术参数。此时,对于该方法技术方案,可进行分案申请,撰写请求保护该方法的权利要求书。

 案例7


母案申请文件详细记载了采用一对引物A可用于鉴别植物1和植物2,一对引物B可用于特异性检测植物1。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对引物A相关的产品和应用,未涉及引物B。

驳回决定中没有认可引物A的创造性。由于说明书中记载的引物B检测植物1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并记载了有益技术效果。可尝试进行分案申请,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引物B及其应用。

2、增大授权率

专利申请已收到驳回决定,但驳回决定指出的是部分权利要求不符合授权的相关法条。一件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前提是必须全部各项权利要求具备授权条件才能获得授权。如果权利要求书中有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授权条件,而在答复审查意见阶段,申请人坚持不删除这部分权利要求,则审查员将发出驳回决定。


对于这种类型的驳回,改变驳回结果争取授权机会的策略是可通过提出分案申请,删除审查员认为不具有授权前景的部分权利要求,保留审查员认可的权利要求,进行分案申请,争取对保留部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权利主张以获得专利授权。

 案例8


权利要求1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的科学发现而不予授权。其他权利要求未指出不符合相关法条的问题。收到驳回决定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分案申请,删除原权利要求1,保留其他权利要求,可通过分案申请的方式争取分案申请的授权。

3、调整答复策略
专利申请已收到驳回决定,申请人认为实审答复阶段的答复文件未尽责,通过进一步修改权利要求书和调整意见陈述的侧重点,有望尽责答复。比如,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书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申请人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形成与对比文件的区别而凸显本申请的创造性,可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将新增加的技术特征限定入权利要求书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书。
4、更换审查员
专利申请已收到驳回决定,对于驳回决定指出的相关不授权的缺陷,比如公开是否充分的问题、创造性问题、以及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的范围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由于这些问题均基于人的主观判断,难免存在判断不客观或不准确的情况,当申请人的观点与驳回决定存在的此类问题存在分歧时,可通过提分案申请来更换审查员进行重新审查。这是因为专利局的分案系统随机分配案件给审查员,分案申请作为一个新的申请也不例外,往往会被系统随机分配到其他审查员手中而不再回到原母案审查员那里。由另一位审查员审查分案申请,相比走复审救济途径会多一次审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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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阶段主动分案申请的目的和策略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


1、调整专利保护范围

该项主动分案申请的目的和策略对应于前述第三项第(2)-(3)点。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无论是希望保护范围更大更宽泛一些,还是希望保护范围更小更具体些,都可以在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前,针对申请人的保护目的主动提出分案申请。


2、方便专利权的转让

如果获得授权的一件专利中,其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了方法、装置、系统等多个主题的权利要求。如果在专利权转让时,专利权的受让方可能仅希望付出较少的专利使用费或转让费以获得某个或某几个主题的权利要求的转让,而不是全部权利要求的转让,为了避免此类情况产生,申请人可以在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前,主动利用分案申请,将权利要求分为适于转让的形式。


另外,在专利申请的撰写阶段,申请人可以将尽可能多的技术方案放入说明书中,并撰写出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多组权利要求。然后,尽量采用各种策略使该母案申请保持悬而未决的“pending”状态。这样,申请人就可以有充足的时间研究市场部门随后获得的关于竞争对手的产品的情报,静观其变,见招拆招。能够形成针对性覆盖对手新产品的分案申请,及时主动提出分案申请,就能够实现对竞争对手的有效制约。


总之,通过合理运用我国专利领域的分案制度,针对不同情况不同需求在恰当的时机主动提出分案申请的策略,可以使申请人在专利申请中变被动为主动,反败为胜,享有更多的专利独占权,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和所期望的保护效果,从而更好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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