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作出第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涉案专利套件1、套件2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宣告2019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一、案件背景
涉案专利为名称为“拼盘”的外观设计专利,由上海某公司持有,并起诉潮州某瓷厂外观专利侵权。潮州某瓷厂作为业内知名企业,多次被上海某公司起诉,认为本案专利存在在先公开的可能性,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条件,遂委托我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二、专业策略与关键突破
接受委托后,我所迅速组建专业团队,进行全面检索,发现涉案专利的设计基于清代康熙五彩攒盘,但直接使用康熙五彩攒盘作为证据存在结合困难的情况。后续经过检索发现涉案专利产品首次公开在成都如意宴上,但成都如意宴最早的宣传文章晚于专利申请日。我所律师与客户沟通了解到成都如意宴的承办单位还有一个微信公众号,用于餐厅服务方面的宣传,律师再度深挖该承办单位用于服务宣传的微信公众号,找到了其培训宣传文章,公开了涉案专利产品的图片,该宣传文章的发布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

口审中,我方紧扣“一般消费者”观察视角与产品使用常态,指出涉案专利作为扁平化、拼合使用的餐具,其侧面与底面在使用中不易被直接观察,与对比设计之间的差异属于局部细微区别,未达到“明显区别”的法律标准。这一主张最终得到合议组的全面采纳。
三、案件成果与意义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潮州某瓷厂扫清了被诉侵权及产品推广的障碍,维护了其正当的市场竞争空间,也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确权标准提供了有价值的实践参考。
它再次表明:
现有设计证据的获取与固定至关重要,尤其在互联网公开证据的运用上,需注重形式合规与内容完整;
设计特征的比对应立足于产品正常使用状态和一般消费者认知,避免过度关注非显著部位;
专业、细致的法律分析与策略执行是赢得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核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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