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规划海外专利布局时,许多申请人会通过PCT途径进入各国国家阶段以获得专利保护。对于欧洲而言,PCT申请进入欧洲专利局(EPO)区域阶段的期限为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
如果申请人未在31个月期限内完成进入欧洲阶段的必要手续,欧洲专利局通常会依据《欧洲专利公约》(EPC)Rule 112(1) 纸件发出一份权利丧失通知书(Noting of Loss of Rights)给申请人,通知书中会说明导致权利丧失的原因以及告知可采用的救济措施。对于欧洲阶段逾期进入的专利,原因通常为未提交翻译、未缴纳申请费、未缴纳指定费、未提出审查请求或未缴纳审查费等。在后续的救济措施中,需要消除这些导致权利丧失的原因。
以下介绍申请人可采用的救济措施。

【一】继续处理(Further Processing)
期限:
权利丧失通知书接收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继续处理请求,该期限属于不可延期期限。实践中如无明确接收日期,按通知书发出后的10天计算接收日期。注意继续处理的2个月期限是从权利丧失通知书的接收日期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欧洲阶段的31个月算。
程序:
1.请求继续处理,递交相应请求书文件。
2.进入欧洲阶段,递交相应文件,按常规新申请准备即可。
3.缴纳第三年维持费。
*上述程序,一般会同时进行,消除导致权利丧失的因素。
官费:
1.请求继续处理,4800元,根据请求事项的不同,官费不同。
2.进入欧洲阶段,51000元,包含常规官费以及额外50%的逾期官费。
3.缴纳第三年维持费。8300元,包含常规官费以及额外50%的逾期官费。
* 汇率浮动会导致人民币金额变化。
【二】权利重建(Re-establishment of Right)
如果无法进行继续处理或处理效果不佳,比如,发现逾期时,已经错过请求继续处理的2个月期限,申请人可以考虑向欧洲专利局提出权利重建请求。
期限:
在逾期原因消失后的2个月内提出请求,且最迟不得晚于原期限届满后的1年内。
程序:
1.请求权利重建,递交相应请求书文件以及提供充分的理由说明和证明材料。
2.进入欧洲阶段,递交相应文件,按常规新申请准备即可。
3.缴纳第三年维持费。
权利重建时,如果适用于“已尽到所有必要注意义务”的标准。欧专局要求能够证明,申请人、国内事务所和前欧洲代理所三方均“已尽到所有必要注意义务”(All due care),说明为何尽管已尽到所有必要的注意义务,仍然发生了逾期。恢复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接受欧专局的审查,并非自动批准。
欧洲专利局适用的标准非常严格,通常,不允许申请人在提交请求恢复权利后主动提交新的事实及理由,但首次提交理由陈述及相关证据后,审查员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澄清某些事实。案件情况不同,事实和理由也不同,核心在于说明内部期限管理系统以及案件管理流程是否完善,错过期限的具体原因是否是“已尽到所有必要注意义务”。证明要求较高、程序较为复杂,且费用较高,权利重建通常被视为最后的救济措施。
*上述程序,一般会同时进行,消除导致权利丧失的因素。
官费:
1.请求权利重建费,根据预重建权利的不同,官费不同。
2.进入欧洲阶段,51000元,包含常规官费以及额外50%的逾期官费。
3.缴纳第三年维持费。8300元,包含常规官费以及额外50%的逾期官费。
* 汇率浮动会导致人民币金额变化。
结语
总体而言,对于未能按时进入欧洲阶段的PCT申请,通常可以通过上述两种程序进行救济。不同案件的事实情况、时间节点及证据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具体处理策略也需要结合个案进行评估。
如果您在专利布局过程中遇到类似期限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提供相应的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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