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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I mRNA分子在梨属砧穗间传递的分子鉴定方法复审案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GAI mRNA分子在梨属砧穗间传递的分子鉴定方法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大学
申请号:201010269345.9
申请日:2010年8月31日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化学方法发明,应当记载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工艺条件,必要时还应当记载方法对目的物质性能的影响,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中记载的方法去实施时能够解决该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说明书中已经对所需物质的结构进行了清楚地限定,那么就不能仅仅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物质与其名称的通常含义相同,就认定涉及该物质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
一、案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2年6月6日以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为由驳回了本申请。申请人(以下称请求人)对驳回决定不服,于2012年9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前置审查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仍坚持驳回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合议组认为,修改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分子鉴定方法,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鉴定核苷酸序列如SEQ ID NO:1所示的杜梨GAI基因和核苷酸序列如SEQ ID NO:3所述的鸭梨GAI基因在鸭梨和杜梨嫁接后是否在两物种之间实现mRNA传递。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要求鉴定的基因的具体序列,记载了将鸭梨和杜梨嫁接后从不同部位取样,提取总RNA,进行RT-PCR,用限制性内切酶HapII进行酶切鉴定的具体实施步骤,并通过电泳图证实了所述鉴定方法能够实现预期的技术效果,即鉴定出所述基因是否在鸭梨和杜梨间实现mRNA传递。
        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中已经用核苷酸序列对“鸭梨GAI基因”和“杜梨GAI基因”进行了限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鉴定上述两种具体序列的基因在鸭梨和杜梨中的传递,所述“鸭梨GAI基因”和“杜梨GAI基因”是否属于通常意义上的“GAI基因”并不影响所述分子鉴定方法的技术方案的实现、技术问题的解决以及技术效果的取得。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法的立足点在于所鉴定的mRNA必须是GAI的mRNA,如果所述的mRNA不能确认为就是GAI,则本方案也是无法实现”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6月6日对本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实质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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