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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加工用循环风选器无效案

发明创造名称:粮食加工用循环风选器
专利权人:王金恒、肖先祥、刘金生
委托代理人:齐胜杰 黄华莲 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专利号:ZL201020605476.5
申请日:2010年11月15日
授权公告日:2011年6月15日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并结合本领域或相关领域的现有技术手段,能够具体实施本专利,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说明书对技术方案作出了充分公开。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其应用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一、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粮食加工用循环风选器,其包括有:分离器、螺旋输送机、减速电动机、轻杂出口、上压力门、风机、进料嘴、粮食出口,分离器内装设有分离筒,其特征在于:在进料嘴下方安装有螺旋分料器,螺旋分料器下方设置有可调料门,在可调料门的下方安装有上淌板、下淌板,上淌板下端对应于外吸风道,下淌板下端对应于内吸风道,分离筒下方设有导风板和降尘室,降尘室下端装设有螺旋输送机,外设压力门和轻杂出口。
二、决定的理由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0005]段记载有可调料门的具体结构:“配有缝隙可调整的可调料门”,由此可得出,该可调料门通过调节其缝隙大小来调节物料流量,通过可调料门可进行均料或改变物料的流量,在机械领域采用可调料门来调节物料进给量是一种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能够容易设计并制造出“可调料门”,从而实现“调节物料进给量”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证据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本专利在进料嘴下方安装有螺旋分料器,而证据2在进料嘴下方安装有滚筒;②、螺旋分料器下方设置有可调料门;③、在可调料门的下方安装有上淌板、下淌板,上淌板下端对应于外吸风道,下淌板下端对应于内吸风道。
        证据3-4、6-8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证据3仅公开了技术特征“阻料板5”,而该阻料板5并不具有调节物料进料量的作用,因此该阻料板5不能对应于本专利的可调料门;证据4公开的糠粞分离器虽然存在上、下淌料板,但该分离器并未与不同风道连接,不能实现多种物料的二次分选,而证据6-8虽涉及二次风选,但均未公开上淌板与外吸风道、下淌板与内吸风道配合工作的二次分选结构。因此,证据3-4、6-8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②、③,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②、③应用到证据2以解决证据2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②、③为本领域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
三、决定
        维持第20102060547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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