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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面料结构无效案

发明创造名称:双层面料结构
无效宣告请求人:广州市大利仕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朋飞 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专利号:ZL 200920124527.X
申请日:2009年7月13日
授权公告日:2010年5月12日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所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可以否定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一、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为:
        l、一种双层面料结构,由纺线构成,其特征是纺线是由桑蚕丝作为底线形成面料内层,锦纶丝作为面线形成面料外层纺织组成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层面料结构,其特征是所述的面料外层由锦纶丝和涤纶丝交织配合纺织组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双层面料结构,其特征是所述的锦纶丝是由数股的锦纶丝经过对称加捻后形成网络状结构的。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双层面料结构,其特征是每一百根丝中桑蚕丝占10根至30根。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双层面料结构,其特征是每一百根丝中桑蚕丝占10根至30根。
二、决定的理由
        证据2为专利文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据7、10为非专利文献,请求人提交了上述证据的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它们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的真丝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桑蚕丝不同,真丝比如还包括人造真丝,证据2中的尼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锦纶不是同一种材料,对面料来说有一定的影响。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针织尼龙真丝面料,面料正面采用尼龙丝层,色彩鲜艳、色牢度高、耐磨,光泽度强,比蚕丝光泽更好;其内面采用真丝,吸湿力强,透气性好。该面料制成衣服时,衣服与人体接触的是蚕丝,柔软爽滑,穿着舒适,还具有抗菌作用(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1页第17-20行、图1)。
        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证据2也公开了尼龙、蚕丝双层面料结构,双层面料是由蚕丝形成面料内层,尼龙丝形成面料外层针织组成。证据2中的尼龙是锦纶的旧称,两者实为同一种材料;证据2中的针织是纺织的下位概念;另外,蚕丝和尼龙丝必须先构成纺线后才能用于针织,故证据2隐含公开了“双层面料结构由纺线构成,蚕丝作为底线,尼龙丝作为面线”的技术特征。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是桑蚕丝,证据2在说明书中记载了“衣服与人体接触的是蚕丝”,未明确说明是桑蚕丝。
        但是,证据2以及公开了蚕丝,且桑蚕丝是蚕丝中最常用的一种,故本专利进一步采用桑蚕丝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选择,且该选择也未取得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是“所述的面料外层由锦纶丝和涤纶丝交织配合纺织组成”。请求人认为:证据7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涤纶用来提花,与证据7解决抗皱问题没有关系,其在锦纶中加入涤纶是为了保证面料上图案及面料的各种变化。
        经查,证据7公开了一种涤锦双弹面料,由于面料质地轻盈、手感柔软、颜色鲜艳,所以涤锦交织平纹弹力面料特别适合做春夏时装。涤锦交织和涤锦复合丝斜纹弹力面料悬垂性良好、手感柔软,适合做秋冬季服装面料(参见证据7第17页左栏第2段)。
        可见,证据7公开了锦纶丝和涤纶丝交织配合纺织组成面料的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作用也是对面料外观所得到的视觉颜色起到调色,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是“所述的锦纶丝是由数股的锦纶丝经过对称加捻后形成网络状结构的”。请求人认为:证据10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0没有全部公开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的四个技术特征。
        经查,证据10公开了一种涤纶双捻向低弹网络丝生成工艺,采用“S”和“Z”捻向的丝条合股网络加工而成的无捻度低弹网络丝,消除了常规低弹丝的残余扭矩,有利于整经织造(参见证据10的第34页第1段)。
        可见,证据10公开了涤纶丝是由数股的涤纶丝经过对称加捻后形成网络结构,虽然证据10与权利要求3的对象不同,但是涤纶丝与锦纶丝都是常用的纺织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0的技术方案应用到锦纶丝上,同样可以解决使面料表面光滑、针孔平齐的技术问题,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每一百根丝中桑蚕丝占10根至30根”。请求人认为:这仅是数量上的问题,如同证据1最后一段所描述的是为了降低成本;专利权人认为:不是成本问题,如果桑蚕丝和锦纶丝根数限定倒过来的话外层的锦纶丝起不到其效果。
        合议组认为:桑蚕丝成本比锦纶成本高,因此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下减少内层真丝的用量,即“每一百根丝中桑蚕丝占10根至30根”以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第200920124527.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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