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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审查

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根据《条例》及《细则》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
  (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五)选择的近似品种是否适当;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来源是否公开。
  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有疑问的,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驳回其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根据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审批机关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集中测试和现场考察三种形式。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
  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出办理授予品种权手续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第1年年费。按期办理的,农业部授予品种权,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公告,品种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期满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品种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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