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著作权海关备案的基础知识和注意事项:
(一)以下证书或者文件中的权利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为必须提交的随附文件。其他文件由申请人视情况提交。
(二)随附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将主要内容译为中文,并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章确认。
(三)凡未注明复印件的,即指原件。
1、权利证明:
著作权自愿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及登记证书随附作品图样;
其他包括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确认以及出版物原件在内的其他著作权证据;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加盖工商管理部门确认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限境内工商企业);或者
公司登记文件复印件或者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限境外工商企业);或者
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限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
3、代理授权委托书:
限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交以及境外(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员签署);
4、代理人身份证明:
加盖工商管理部门确认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限境内工商企业);或者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批准文件;
5、合法使用人名单:
申请人授权使用有关作品以及进出口有关商品的企业名单;
6、有关图片:
合法或侵权商品以及包装式样的照片或图片。照片或图片上的作品应当清晰和醒目,必要时可予以标记或附文字说明;
7、侵权嫌疑人情况:
申请人已掌握的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名单、侵权商品的特征以及获得的初步证据;
8、权利争议的说明:
限申请人和他人之间已经发生纠纷或者诉讼的情况。申请人可以书面陈述或者提供有关起诉状、答辩状、撤销或者宣告权利无效的申请书、答辩书等文件;
9、其他:申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