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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备案委托手续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委托代理是会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此,委托双方在达成口头协议的基础上,还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办理必要的手续。以下就委托代理的手续和委托代理的服务内容进行简单介绍。
  一、委托代理的手续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国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相关事宜,除需与代理机构进行前期洽谈、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外,还需提供相关文件和支付相关费用。
  1. 进行前期洽谈
    企业/自然人有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代理相关需求时,通常可通过宣传资料、网站等途径对多家具有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了解,以掌握相关代理机构的特点和优势;然后通过电话、邮件、传真或面谈方式进行洽谈。洽谈内容主要包括代理费用以及服务的具体内容等。
  2. 签订代理合同
    通常对于非标准合同的代理业务,在合同签订前,洽谈人员需将合同交企业法务部门或公司领导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与代理机构签署。
  3. 提供相关文件
    委托我方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一)商标权备案所需的权利证明文件: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限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限国际注册商标);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未标注商标图案等必要信息的,还应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核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的复印件;
  2、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或者商标注册续展的证明(限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或者商标注册证有效期期满的情形)。
  (二)专利备案所需的权利证明文件:
  1、专利证书复印件(限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不足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簿副本》(限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超过一年或者专利权人名义发生变更的);
  2、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限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公告的复印件(限外观设计专利)。
  (三)著作权备案所需的权利证明文件:
  1、国家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限著作权在境内登记的)、境外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限著作权在境外登记的);
  2、经著作权登记机关签章确认的作品照片(限美术和图形作品);
  3、其他有关著作权产生的证据。
  申请人应当在上述文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予以签章。
  4. 支付相关费用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相关事宜时,需向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另外还需要向中国海关总署支付对应的一定数额的官费。
  (1)代理费
  基于代理机构的规模、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差异,不同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是不同的;并且,基于海关备案准备资料的难易程度不同以及所需的工作量有所差异。所交纳的代理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按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2)官费
  每项备案官费800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资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在海关总署核准备案后不足7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超过7年的,备案有效期最长为7年。

  备注:委托我方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提交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商标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商标注册证载明的商标注册人一致。如果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以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明》一致。申请人的中文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不一致,但其正在使用的外文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注册人外文名称一致的,应当视为符合要求;
  (二)著作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上的著作权人一致。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与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载明的著作权人一致。著作权在境外登记的,申请人的外文名称应当与境外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登记证明一致;
  (三)专利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专利证书载明的专利权人一致。如果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权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专利登记簿副本》上的专利权人一致;
  (四)权利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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