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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原因

(1)从专利审查制度来说。由于效率、人力资源等因素的考虑,在三种专利中,只有发明专利是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都是只采取初步审查,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审批迅速,收费低廉,使申请人能够尽快的获得专利。但是,这种审查方式,也同时大大增加了本不该授予专利权而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因此在给予专利权的同时,有必要设计一个在必要情况下使专利无效的制度。
       (2)任何人都是有限理性的。审查员也有理性上的限制和信息获取的限制,由于其知识和水平的限制,不可能保证任何一个通过其审批的专利权都是完全符合授权标准的。
       (3)公平考虑。如果没有无效宣告制度,市场上存在着本应无效的专利,这不仅仅是对公众利益的严重损害,同时也会挫伤其他真正有效的专利权人继续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目前,世界各国均设有不同类型的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什么时候对专利进行无效宣告
       显而易见,当欲推翻一个通过国家审查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时,其途径就是选择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在实际当中无效宣告最多的发生在专利的侵权纠纷中,被诉侵犯专利权的当事人在反驳专利权人的指控时,一般选择通过推翻对方的专利,来证明自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客体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
       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
       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并且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
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例如,请求人针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提交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且应当指明是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的对比方式。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无效宣告的审查时间和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审查时间,国家没有法定期限,要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来进行,一般三种类型专利作出审查决定都在一年以上。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 维持专利权有效。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如果请求人针对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针对其余权利要求(包括以合并方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则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应当宣告上述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的部分权利要求无效,并且维持其余的权利要求有效。
  对于包含有若干个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如果请求人针对其中一部分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针对其余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则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应当宣告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的该部分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并且维持其余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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