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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

1. 诉讼管辖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置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第七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 商标侵权案常见方式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商标侵权案最常见的方式有:
       (1)假冒商标
       假冒注册商标,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仿冒商标
       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但不包括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认定商标仿冒只需证明存在混淆的可能,不问仿冒人是否故意。
       (3)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这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只是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侵权的问题,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二是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3. 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
       商标诉讼的原告主体,是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保护商标权利的权利人。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诉讼的,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注册人,是指经申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权所有人。与商标权有关利害关系人,是指经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注册商标使用合同的注册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财产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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