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立法的理論和目的:
(一)四種理論
1.自然權利(天賦人權論):天賦人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者是作品的創造者,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再現;他有該作品出版的權利;防止自己的智力創作不受侵害或者被復制;作者像其他勞動者一樣享受通過自己的努力而得到的成果;他得到的版稅便是他智力作品的報酬;
2.經濟論點(個人財產論):現代社會創作作品將作相當程度的投資,比如:建築或電影,創作作品的目的是要使之公布與眾,這個過程,比如出版、發行圖書和唱片、光盤等,耗資巨大。如果沒有回報或獲得利潤,這些投資就不會付出。此外,投資者在作品從作者到使用者的過程中做出了創造性貢獻,如果他們的損失得不到賠償,那麼不正當得利的理論就可以成立。
3.文化論點(智力成果論):創作者創作的作品形成了豐富的國家財產。因此鼓勵和獎勵創作在公眾利益中被視為對民族文化的發展的貢獻。
4.社會論點:作者向廣大民眾傳播作品,為社會提供了服務。如果作者的思想和經驗能在短時間內是廣大民眾分享,他們就為社會進步做出了貢獻。
不同的社會和政治思想體系和版權制度都強調版權立法的不同論點。
(二)著作權立法的目的
全世界任何國家著作權法和國際版權公約立法的目的是基本相同的,那就是鼓勵作品的創作與傳播,促進社會的發展。(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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