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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和版權的含義
版權立法的理論和目的
著作權法的誕生
著作權的主體
著作權的客體
著作權的客體

  著作權的客體指的是作品。
  (一)什麼是作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二)作品的法律特征或者必備的條件:
  1.獨創性:作品必須是作者創造性的獨立完成的成果;例:自己創作,不是抄襲或剽竊;判斷一部作品的獨創性是不容易的,獨創性標准也是很低的;相似不能說是抄襲或剽竊,翻譯同一小說,或根據同一題材寫出的小說或其他作品很可能有相似的地方。
  2.可復制性:也就是能夠以一定的物質形式表現或固定下來,供他人利用;有載體:紙、錄音、錄象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5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復制,指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象、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為。』

  (三)作品的分類:
  受保護的作品
  1、文字作品:指以文字、數字或書寫符號創作的作品。符號不僅僅指文字,還指速記、電訊、數字、點字等。有些作品雖然表現為文字符號,但實際上並非文字的組合,而是文字的藝術內涵,如:書法並非文字作品,而是美術作品。是不是文字作品首先要考慮它的獨創性,名字做商標:啊仔。會議通知、啟事、請柬、電話簿,都不受保護。但如果設計有獨到之處,有了獨創性而受到保護。
  2、口述作品:以口頭語言即席創作作品:演說、講課、辯論等;如前所述(條例4.2)英美法等國家不承認口頭作品,因沒有表現的載體。例:陶令不知何處去,桃花園裡可耕田。
  3、音樂作品;指以符號、數字或其他記號創作以旋律表現其內容的作品:樂譜、交響樂、進行曲、歌曲等。例:《洪湖》。
  4、戲劇:指話劇、歌劇、戲曲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5、曲藝作品;指以連續動作、姿態、表情表現的作品;戲劇、曲藝作品有時也當作文字作品,如:劇本。
  6、舞蹈作品:指將賦予美感的一連串的動作、姿勢編在一起供一人或多人跳舞的作品;一指舞譜,二指已錄制舞蹈音像制品。
  7、美術作品:指以線條、顏色創作富有美感形象的作品。
   1)純美術作品(繪畫、書法);
   2)實用工藝美術:如:戲劇服裝、家具以及帶有圖案的制品等。美術作品同樣有一個獨創性的文體:
  8、攝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如人物照片、風景照片、藝術攝影。藝術攝影的版權問題。
  9、電影、電視、錄象作品:
  10、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及其說明:工程或產品的外觀設計或模型屬美術作品,或工業外觀設計,不列此類。
  11、地圖作品:
  12、示意圖
  13、計算機軟件
  14、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著作權依法自動產生。作品無論發表與否,都受到保護:
  1.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的作品在中國發表與否,受到保護;
  2.外國公民的作品首次在中國發表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3.外國公民在以上兩個國際公約成員國發表,也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計算機軟件登記和作品自願登記
  1.《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4條中的"法律訴訟前提"與自動產生原則相違背;
  2.作品自願登記的作用:
   *形式上確認:署假名、不署名、未發表,作者身份很難確認;
   *版權證明:公證作用
   *訴訟依據
   *不受保護的作品: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第4條;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2)第5條:(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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