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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和版权的含义
版权立法的理论和目的
著作权法的诞生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客体
版权立法的理论和目的:

(一)四种理论
  1.自然权利(天赋人权论):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者是作品的创造者,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再现;他有该作品出版的权利;防止自己的智力创作不受侵害或者被复制;作者像其他劳动者一样享受通过自己的努力而得到的成果;他得到的版税便是他智力作品的报酬;

  2.经济论点(个人财产论):现代社会创作作品将作相当程度的投资,比如:建筑或电影,创作作品的目的是要使之公布与众,这个过程,比如出版、发行图书和唱片、光盘等,耗资巨大。如果没有回报或获得利润,这些投资就不会付出。此外,投资者在作品从作者到使用者的过程中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如果他们的损失得不到赔偿,那么不正当得利的理论就可以成立。

  3.文化论点(智力成果论):创作者创作的作品形成了丰富的国家财产。因此鼓励和奖励创作在公众利益中被视为对民族文化的发展的贡献。

  4.社会论点:作者向广大民众传播作品,为社会提供了服务。如果作者的思想和经验能在短时间内是广大民众分享,他们就为社会进步做出了贡献。
  不同的社会和政治思想体系和版权制度都强调版权立法的不同论点。

(二)著作权立法的目的
  全世界任何国家著作权法和国际版权公约立法的目的是基本相同的,那就是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的发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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