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什么是植物新品种?
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品种权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成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例外:下列情况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
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3、目前植物新品种在我国的基本情况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第213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999年4月23日,中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第39个成员国。同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开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植物品种权申请。截止至2003年8月31日,共受理水稻、玉米、普通小麦等22个植物属和种的申请1061件,共授予品种权391件。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
为配合品种权审查,农业部在全国设立了1个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北京)和14个测试分中心(分别位于哈尔滨,公主岭,北京,济南,南京,杭州,上海,广州,儋州,昆明,成都,杨凌,西宁、乌鲁木齐),负责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
4、授予品种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返回顶部
一、新颖性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宽限期:对于《条例》实施时首批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条例》实施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2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凡经过品种所有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符合《条例》规定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及命名要求的,农业部可以授予品种权。
二、特异性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三、一致性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四、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五、命名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5、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有哪些?
大田作物:水稻、玉米、马铃薯、普通小麦、大豆、甘蓝型油菜、花生、甘薯、谷子、高粱、大麦属、苎麻属
蔬菜:大白菜、普通番茄、黄瓜、辣椒属、普通西瓜、普通结球甘蓝、食用萝卜、茄子
观赏植物:春兰、菊属、石竹属、唐菖蒲属、紫花苜蓿、草地早熟禾、酸模属、兰属、百合属、鹤望兰属、补血草属、非洲菊
果树:梨属、桃、荔枝、苹果属、柑橘属、香蕉、猕猴桃属、葡萄属、李
6、品种权的无效宣告概述 -->>返回顶部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经初步审查后,被认为符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机关将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登记和公告。有一些品种权在授权后的一定时期内,就是否符合我国《条例》的授权条件,有可能成为公众或社会争议的对象。为了将品种权申请审查工作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及时纠正审批机关授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取消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品种权,使授权工作更加公正、准确、以维护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条例》设置了品种权无效宣告程序。
品种权无效宣告,是指任何人某个乃至数个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审批机关授予的某项品种权,不符合我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向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品种权无效的请求。无效宣告是独立于审查复审之外的一种法律程序,是UPOV成员国的普遍作法。
(一)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理由
根据我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可以是:
1、被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不属于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的植物;
2、被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属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品种;
3、被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属重复授权的;
4、被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不符合授权条件新颖性的要求;
5、被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不符合授权条件特异性的要求;
6、被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不符合授权条件一致性的要求;
7、被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不符合授权条件稳定性的要求。
除上述规定外,以其他任何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新品种复审委员会都将不予受理。
(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要求
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品种权无效,可以是依职权进行,也可以是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而进行。不过,根据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情况来看,类似的专利或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主要是依据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
1、请求人的资格
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品种权申请人本人。
2、请求时间
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起始时间,是自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授予品种权之日起即可进行,没有截止的期限规定,品种权失效后仍可以请求宣告无效。品种权一旦被宣告无效,则视为自始不存在。
3、请求书
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应当向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交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一式两份,并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还应当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
(三)无效宣告的后续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的判决,如果是维持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决定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生效;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撤消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决定的,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则依据判决作出撤消原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如果有关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生效。
(四)登记和公告
根据我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品种权无效宣告的审查决定,审批机关除通知当事人外,应当予以登记和公告。若无效宣告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再予以登记和公告。
(五)宣告品种权无效的法律效力
我国《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宣告品种权无效的法律效力作了明确规定。
1、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若某植物新品种,被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宣告其品种权无效的,某品种权从一开始就不存在,不仅对请求人是无效的,并且对任何人都是无效的。
2、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不具有追溯力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决、裁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种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即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依照上述规定,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或者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费或者转让费。
7、权利维护流程 -->>返回顶部
8、品种权审批流程

9、新品种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返回顶部
一般来说,木本植物培育的时间较长,因此保护的期限也较长。我国已有明确规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15年。
10、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11、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问题如何界定?
一是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应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二是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应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三是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四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五是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12、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哪些程序? -->>返回顶部
育种者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
文件准备齐全后,申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对于申请品种权的育种者,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递交申请文件,也可通过邮局邮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递交后,申请人所申请的保护品种将在国家林业局下发的书面公告或网上进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没有任何人对该品种提出质疑,该申请人将获得新品种保护权。
13、临时保护
所谓临时保护,是指品种权被授权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临时保护措施,是指在有一定根据,并经过判断,认为品种侵权即将发生并将对品种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侵权证据将被销毁时,应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采取临时性的保护措施,防止侵害的发生、扩大或者保护证据。
临时保护措施可以发生在受理品种权侵权纠纷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品种权侵权纠纷诉讼程序之中。
14、植物新品种保护上"植物新品种"与品种审定上的新品种的比较差
1、从范围上来看。品种审定的新品种可以是新育成的品种,也可以是新引进的品种。品种权的新品种,既可以是新育成的新品种,也可以是对发现的野生品种加以开发所形成的新品种。
2、从判定特异性所选对比品种来看。审定所选的品种仅是当地主要推广品种,而品种保护所选的则是世界范围内至少是全国范围内种植的品种。
3、从品种构成的要素来看。品种保护,除要求新品种具有相对稳定的遗传特性,在生物学、形态学性状方面具有相对一致性,并与同种植物的其他品种在特征、特性上有所区别以及拥有适当的名称外,还必须具备新颖性,即该申请保护的新品种在申请日以前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在市场上销售不能超过规定的期限;而作为审定的品种,对新颖性则不作要求。
4、从特异性的要求来看。品种审定突出品种的产量和抗性,要求新品种的产量水平高于当地同类主推品种的5%以上,或者产量与当地主推品种的原种相近,但在品质、成熟期和抗性等方面有一项乃至多项性状表现突出。申请品种权的新品种主要要求被保护的新品种在植物学形态上至少有一个特征、特性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并不要求高于已知品种的产量或抗性。
5、从使用价值来看。审定通过的新品种,一定可以在生产上推广应用,而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有些可以通过审定在生产上推广应用,有些则可以作为科研育种材料加以开发。
15、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
为配合品种权审查,农业部在全国设立了1个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14个测试分中心,负责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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